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08条

第121.508条 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的批准

批准过程。依据本章制定的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出申请。

批准标准。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应当具有供基础理论、获取资格或者持续资格保持使用的,符合本章第121.509条、第121.510条和第121.511条规定的相关课程。应当使用教学系统开发的方法(如ADDIE)制定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该方法应当包含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飞机、航线运行环境和岗位职能的全面分析。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方案应当满足本章全部要求;

每个基础理论、资格认定或者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培训和评估方案的初始申请;

(ii)课程开发方法论及实施计划;

(iii)胜任力行为指标框架及评分体系;

(iv)资格标准文件;

课程提纲;

(vi)训练设施及最低训练时间要求;

(vii)课程实施后的评估,包括训练目标和教员表现;

(viii)教员、检查员的标准化及一致性方案;

(ix)基于胜任力培训与评估方案中涉及的各类人员的资格获取。

资格标准文件应当明确被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替代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或者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规定。如果《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或者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实践考试要求被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所替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建立经局方批准的持续保持过程,用以证明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可以为被替代的规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申请和过渡。申请一个或者多个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相关课程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申请中包含具备计划实施步骤的详细日程表的过渡计划,用于从当前经批准的训练转移至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

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批准的修订或者撤销。如果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开始训练和获取资格后,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无法满足其经批准的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中的要求,局方可以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第121.405条(e)款对其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作出修订。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局方可以撤销对该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的批准,同时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提交过渡计划(包括活动日程表)并获得批准,该计划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将其训练过渡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按本规则N章制定的经批准的训练大纲。

局方的批准。局方对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的批准应当指出,局方已经接受按本条(b)款第(3)项提交的证明,并且申请人的初始证明和持续保持过程能够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和本规则其他章节中被替代的规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