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01条

第121.501条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在其被授权实施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的任何地区,进行至少一次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合格证持有人在授权飞行签派员执行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通过演示证明其:

具有以下基础知识:

运行手册的内容;

(ii)飞机上使用的无线电设备;

(iii)飞机上使用的导航设备。

熟悉其被授权实施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并具备以下详细的知识:

季节性气象条件和气象资料的来源;

(ii)气象条件对飞机使用的无线电接收的影响;

(iii)运行使用的每一导航系统的特点和限制;

(iv)飞机装载说明。

具备与签派职责相关的人的因素的知识和技能;

有能力履行本规则第121.531条(c)款规定的职责。

经授权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授权的对该运行区间实施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不满足本条(e)款第(2)项的要求,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