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5条

第121.35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此种修改。

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主动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此期限内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局方审查合格证持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采用全部修改意见;

(ii)采用部分修改意见;

(iii)拒绝所提出的修改意见。

合格证持有人收到局方颁发的修改运行规范的通知20个工作日后,修改项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根据本条(e)款,需要立即生效的;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的。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时,适用本规则第121.21条(c)款至(f)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能力、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21.3条(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的。

申请书应当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

在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审查情况后,局方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局方批准修改的,经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存在与运行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局方可以拒绝其申请的部分或者全部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局方重新考虑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生效;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按照本条(c)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条(b)款至(d)款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立即生效;

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