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1条

第121.31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此种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21.21条(c)款至(f)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主运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局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