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15条
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根据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具体任务,提供下列地面训练:
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40个计划小时数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规定予以减少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该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相应职责;
(ii)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条款;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的相应部分。
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1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本规则第121.419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飞行签派员除外。
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21.433条至第121.435条规定的飞行训练。
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提供本规则第121.439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同一型别飞机之间具有差别时,为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获得完成其指定任务所需的充分训练,训练大纲中应当设置本规则第121.421条规定的差异训练。
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和第121.433条规定的升级训练内容,用于副驾驶转升同一型别飞机机长的训练。
对于转机型或者升级训练,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5条规定的某些具体科目、动作、程序或者其一部分,可以根据适用情况按照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予以省略,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减少其地面教学或者飞机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
在飞行机组成员的训练大纲中,还应当确保在合适的课程段中包含了下列训练内容:
飞行机组成员之间在发动机、机身或者系统故障、失火等特殊情况下的协同训练;
复杂状态的预防和改出(UPRT);
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区域相关的:
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
(ii)所用航图的制作原理;
(iii)包含威胁和差错管理的人的行为能力有关知识与技能。
在非正常和紧急处置时与其他机组成员(如客舱乘务员)的职责和协同程序;
按照局方的要求定期评估其岗位胜任力。
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达到下列要求:
对于所服务的每架飞机、每一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飞机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