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91条

第121.391条 客舱乘务员

为保证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在所用每架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客舱乘务员:

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20至50的飞机,至少配备1名客舱乘务员;

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51至100的飞机,至少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

对于旅客座位数量超过100的飞机,在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50个旅客座位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照50计算。

如果在按照本规则第121.161条(a)款或者(b)款的要求进行的应急撤离演示中,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多于按照本条(a)款对演示所用飞机的最大旅客座位数量所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则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条件配备客舱乘务员:

飞机为最大旅客座位数量布局时,客舱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等于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的人数;

飞机为任一减少了旅客座位数量的布局时,客舱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在本条(a)款对该布局旅客座位数量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人数之外再增加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客舱乘务员人数与本条(a)款对原布局所要求人数之差。

合格证持有人在制定客舱乘务员配备数时,除了满足本条(a)款和(b)款要求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出口的数量;

出口的类型和撤离手段;

出口的位置;

客舱乘务员座位位置;

水上迫降时客舱乘务员要求的程序;

负责成对出口的客舱乘务员额外程序要求;

航线类型。

按照本条(a)款、(b)款和(c)款所批准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应当规定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中。

合格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的工作应当和客舱乘务员的数量相匹配,合格证持有人分配客舱乘务员的除安全以外的工作,不得影响客舱乘务员履行安全职责。

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本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在滑行期间,本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除完成保障飞机和机上人员安全的任务外,其他时间应当坐在其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