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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附件

附件 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1. 动力系统可靠性的评估为了确定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是否满足延伸航程运行对动力系统可靠性的现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对运行进行彻底评估所需的信息,包括所有事件的说明、鉴定结果和确定对动力系统可靠性影响所需的有关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

地面与空中所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停车事件清单,包括发动机熄火(不包括正常训练)。清单中应当包括发动机的标识(发动机和飞机的型号、序号),发动机构形和改装履历,发动机位置,造成该次事件的情形,飞行或者地面运行的阶段,天气/环境条件,以及停车的原因。另外,对于不能进行控制或者达不到预定推力水平的所有事件,应当提供类似的信息。

非计划发动机更换率(6 个月和 12 个月累计),更换的简要说明,更换率对时间的关系曲线,非计划发动机更换的主要原因。

签派的延误,取消,中断起飞(包括维修或者机组错误造成的那些中断起飞),以及由于动力系统的原因造成的改航。

全部发动机小时和循环次数,发动机小时的分布(相对于使用年限的分布)。

影响可靠性的动力系统部件故障平均间隔时间。

基于 6 个月和 12 个月滚动平均值的空中停车率(IFSD)。

局方指定的其他资料。

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

合适机场应当具有作为可用机场所需的能力、服务和设施,并且其天气和场面条件,在特定运行时间内,有很大的把握,保证一旦需要改航到该航路备降机场时,能使飞机在发动机和/或者一些系统不工作条件下安全完成进近和着陆。

在延伸航程运行做飞行计划和作签派时,某一特定机场被考虑为合适机场,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标准,并且应当具有下列仪表进近能力与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最低标准的一种组合:

单个精密进近:云高180米(600英尺)、能见度3200米(2英里),或者云高与能见度分别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准120米(400英尺)、1600米(1英里),以高者为准;

两条或者多条独立的精密进近跑道:云高120米(400英尺)、能见度1600米(1英里),或者云高与能见度分别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准60米(200英尺)、800米(1/2英里),以高者为准;

非精密进近(一个或者多个):云高240米(800英尺)、能见度3200米(2英里),或者云高与能见度分别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准120米(400英尺)、1600米(1英里),以高者为准。

在某些具有合适装备的机场,对于某些飞机,经合格审定具有恰当的能力,当飞机的机体和/或者动力系统出现任何失效状况,导致改航到航路备降机场时,能安全地实施Ⅱ类和/或者Ⅲ类进近与着陆,局方将按照逐例评审的原则,可以考虑批准某些运行低于标准的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最低标准,但应当证明,在改航飞行期间随后又出现故障,不可能出现导致丧失安全实施并完成Ⅱ类和/或者Ⅲ类进近与着陆能力的情况。应当考虑到批准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对该飞机能力进行评审,对于那些在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具有经批准的能力的飞机,可以在具有合适装备的机场(如合适的话)使用低于基本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最低标准的标准。

对于在延伸航程运行航路飞行中遇到需改航(包括第 121.561 条的规定)状况的飞机,航路备降机场是否合适,应当以在此种状况下该机场是否仍然适合,该机场的天气和场面条件是否允许进行仪表进近并完成着陆来确定。

维修和运行报告要求

在延伸航程运行中使用的飞机的维修大纲,应当包含支持这些运行所需的标准、指南和指令。计划用于延伸航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应当符合第121.717 条的要求。局方将审查该机体发动机组合的资料,并查明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