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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第121.331条

第121.331条 具有增压座舱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

要求

当运行活塞发动机驱动的有增压座舱的飞机时,合格证持有人必须按照本条(b)至(d)款在座舱增压失效时的要求来装备飞机。

对机组成员。当在飞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在这些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每一机组成员充足的氧气,并且对驾驶舱内执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氧气量不得少于2小时。所要求的2小时供氧量,是飞机以恒定的下降率从其最大合格审定使用高度用10分钟下降至3000米(10000英尺),随后在3000米(10000英尺)高度上保持110分钟所必需的氧气量。可用本规则第121.337条所要求的供氧量来确定在驾驶舱内执勤的飞行机组人员在座舱增压失效情况下所需要的辅助呼吸供氧量。

对旅客。当在飞行高度2400米(8000英尺)以上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气:

当飞机在飞行高度7600米(25000英尺)(含)以下飞行时,如果在飞行航路上任一点飞机均能在4分钟之内安全下降到飞行高度4300米(14000英尺)(含)以下,则足以为10%的旅客供氧30分钟。

如果飞机不能在4分钟之内降至飞行高度4300米(14000英尺)(含)以下,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气:

对于在飞行高度4600米(15000英尺)以上时间超过4分钟的那部分飞行,按照本规则第121.327条(c)款第(3)项所要求的供氧量。

(ii)对于飞行高度4300米(14000英尺)以上至4600米(15000英尺)(含)的飞行,按照本规则第121.327条(c)款第(2)项所要求的供氧量。

(iii)对于飞行高度2400米(8000英尺)以上至4300米(14000英尺)(含)的飞行,足以为10%的旅客提供30分钟的供氧量。

当飞机在飞行高度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飞行时,在飞行高度2400米(8000英尺)至4300米(14000英尺)(含)的整个飞行期间(包括应急下降)足以为10%的旅客提供30分钟的氧气量,加上在4300米(14000英尺)以上符合本规则第121.327条(c)款第(2)和(3)项要求的供氧量。

就本条而言,假设座舱增压是在最临界的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某点上出现故障,飞机在不超过其正常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下降到能够超越地形障碍的安全飞行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