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A 章 总 则 (b)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b) A 章 总 则 (b) 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 121.187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定航迹两侧各 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 600 米(2000 英尺)。 (a) 目录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