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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a)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 300 米2(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 0.00148(0.079-0.106/N) Vso 米/秒(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2 Vso 英尺/分(其中 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