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 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 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