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体育比赛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展览、展销等活动;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