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