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