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项目。
用于抵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碳配额或碳信用进行抵消,且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内。
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通过新建林业项目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碳汇量核算应参照本指南附1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证。
新建林业项目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其他减排机制项目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活动或项目的碳中和。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林业项目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