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原则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执行,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