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