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关系,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