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洪水调度过程和汛期结束后,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水库汛期调度工作总结,并报水库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总结包括调度任务、原则和目标、雨水情监测及洪水预报、调度过程、调度成效、问题和经验等内容。汛期,调度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总管辖范围内水库防洪调度效益,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