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做好水库调度运行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包括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及其对应时刻、闸门启闭、电站机组出力、预警信息、调度指令内容及执行情况等),记录频次应不少于水库报汛频次,洪水期间应当详细记录所有调度和操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