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章 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调度指令调度的,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报告请示,经批准后实施;遇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工程等安全时,调度执行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在操作的同时同步将调度情况上报调度管理单位,并及时报送相关原因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