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章 雨水情监测预报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雨水情监测预报 第十五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及相关水文部门报送雨水情、工情、实时调度情况、预报情况等信息。信息报送频次、时效性应满足预报调度等要求。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受影响区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雨水工情和调度运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