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章 雨水情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雨水情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开展或者组织协调水文等部门共同开展水文作业预报,水文作业预报必须由水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的水文作业预报。在暴雨洪水期间,应密切跟踪雨水情变化,及时滚动分析预报。预报时限、预报频次、精度和有效预见期应满足防洪调度及水库运行管理需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