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新建城镇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按国家规定批准新建城镇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照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照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