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