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