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