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