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满后的分配方式等进行书面约定,事务所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