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前3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