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