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