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