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
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前一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