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