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