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二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境内外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