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