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贷款书面申请;
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书面申请;
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