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10年) 一、

一、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无须事先申请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