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10年)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10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引用法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