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