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