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核定权限为: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总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外汇局核定;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定,报外汇局备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总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外汇局核定;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定,报外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