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