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欺诈行为:
在交易中制造供需、价格以及价值的假象,包括但不限于虚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报价诱导市场的闪价与晃骗、虚假多档报价、营造市场活跃度或价格变动错觉的哄抬价格等;
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
在明知或根据市场惯例应知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情形下,通过媒体(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方式散播;
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交易请求或订单,诱导市场交易或扰乱市场;
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