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视同境外银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离岸银行业务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的境内企业出口收入,纳入外债统计;相应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