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十六条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境内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