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2)。

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境内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3)。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