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有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